代表處設立所需材料(2)
時間: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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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該等文件應為公司成立證書或相應文件,其格式和內容因該外國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國家和地區不同而不同。外國(地區)企業所在國或地區的有關當局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如不能提供原件,應當提交經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文件、使領館出具的認證文件或律師出香港企業提交合法開業證明和該企業委任常駐代表機構人員的授權書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的,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簽章轉遞,并附以附件確認本的證明文件。
8.外國企業情況介紹
提供企業概況,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員工人數、營業額、海外分支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項
• 上述文件必須用中文編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審批機關均要求附有中文譯文。
•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為復印件的,均須提交原件。
• 按要求提交復印件的材料,應由申請人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