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2)
時間: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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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信息抽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檢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公示。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信息抽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