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五項收入可免稅
“我們單位接受其他單位的捐贈收入,是否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日前,廣州地稅第二稽查局接到某醫療機構財務人員張小姐的電話咨詢。據悉,自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以來,稅務機關經常會接到類似張小姐這樣的稅務咨詢,主要是詢問事業單位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問題。
近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明確非營利組織的五項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同時,作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重要配套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3號)規定: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應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因此,張小姐所在的醫療機構如果符合免稅條件,應該先提出免稅資格申請,經確認后辦理相關免稅手續。
稅務機關提醒廣大納稅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如要享受免稅收入的政策,應按文件規定,首先應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免稅資格申請。在取得免稅資格后,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此外,已認定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取消其免稅優惠資格,財政、稅務部門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