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注銷的流程(4)
3、清算通知與清算公告、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組核定債權后,應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書面通知和清算公告應包括企業名稱、住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申報債權的期限、清算組的組成、通訊地址及其他應予通知和公告的內容。
4、清算財產
●清算開始時公司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
●清算開始后至清算終結前公司所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公司先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注:■公司內屬于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權利人通過清算組收回。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由債權人以提保財產為限優先受償,未受償部分視同非擔保債權。擔保物價款超過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部分,屬于清算財產。
5、清算費用
●清算組成員和聘請工作人員的報酬;
●清算財產的管理、變賣及分配所需要的費用;
●清算過程中支付的訴訟費用、仲裁費用及公告費用;
●清算過程中為了維護債權人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支付的其他費用。
6、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7、清算方案
●清算財產撥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員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稅款;
■企業債務。
●企業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予以清償,但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清算方案應經股東會確認;
●清算財產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投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因債權爭議或訴訟原因致使債權人、股東暫時不能參加分配的,清算組應當從清算財產中按比例提存相應金額。
8、清算報告
清算報告經確認后,視為已解除清算組的責任。但清算組有違法行為的,不在此限。
三、 注銷登記
(一) 注銷登記程序
1、自清算報告被確認之日起十日內,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及表冊報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并申請注銷登記。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注銷登記后,清算組應當公告企業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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