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清算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以后,為了了結公司作為當事人的各種法律關系,使公司的法人資格歸于消滅,而對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等進行清理、處分的行為和程序。
由于公司的破產清算由《破產法》單獨調整,本文僅討論公司的非破產清算公司,因此本文所指的公司清算僅指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一般是在公司資產可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指定清算兩類。兩類清算的基本程序如下:
公司解散后,成立清算組。自行清算中由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組;指定清算中由人民法院依相關利害關系人申請指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立后接管公司,清理公司資產、償還債務,公司以其資產償還所有債務后尚有剩余財產的,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者按照出資比例、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后,公司進行注銷登記,而后公司法人人格消滅。我們將在下文中詳細講解清算的相關流程。
(一)成立清算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組,根據清算的種類不同,清算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況下,自行清算時,清算組的成立應當按照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進行,既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而指定清算的,在本文中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時,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這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由法院來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共同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清算組。清算組成立以后,應當選舉出清算組組長,然后制定清算過程中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編制工作計劃,接下來就是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具體步驟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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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向清算組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進入清算以后應當嚴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無遺漏的債權債務清冊;3、資產清冊,應當按照流動資產和固定資產分類登記造冊;4、合同書、協議書等各種法律文件應當編制成冊;5、賬務賬冊、傳票、憑證、空白支票等;6、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詳細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8、企業的歷史檔案和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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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清算組應當確定公司的財產范圍,這種財產范圍一般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公司享有的債權;公司解散時享有的股權;公司享有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