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清算流程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不同情況,在辦理清算時,主要經過包括以下程序:
一、確定清算方式:普通清算還是特別清算;
二、成立清算組織—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
1、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
2、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二)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
(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五)清繳所欠稅款;
(六)清理債權、債務;
(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或涉外仲裁活動。
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清算委員會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
三、通知與公告
1、通知: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2、公告: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
3、申報債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四、債權、債務與清償
1、清算委員會登記、核定、復核債權并通知債權人;
2、清算財產的評估作價與處理;
3、清算財產的清償: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二)國家稅款;
(三)其他債務。
五、清算終結
1、清算委員會制作清算報告;
2、清算委員會分別向稅務機關、海關、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咨詢熱線:010-82672400
電話:136011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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