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清算的條件
來源:京審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石立容 點擊:
次 時間:2010-08-04 09:59
外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外國投資者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外資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外資企業如存在上述第2、3、4項所列情形,應自行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批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
外資企業如因上述第1、2、3、6項所列的情形終止的,應在終止之日起15天內對外公告并通知債權人,并在終止公告發出之日起15天內,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審批機關審核后進行清算。外資企業清算結束前,外國投資者不得將該企業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中國境外。外資企業清算處理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有優先購買權。外資企業清算結束,應辦理注銷登記并繳銷營業執照。
咨詢熱線:010-82672400
電話:136011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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