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資企業優惠期滿注銷問題
【問題】
甲、乙兩企業均為外商投資企業,且中外投資方一致,股權比例相同;甲企業為高新技術企業,2008-2010年實施15%所得稅優惠政策;乙企業成立于2004年,所得稅施行“兩免三減半”政策,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
請問:1.若2010年注銷乙企業,現行法規是否可行,操作上涉稅問題如何解決;
2.甲企業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兼并乙企業,從而達到乙企業注銷,有關涉稅問題如何操作。
【解答】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第三條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規定,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所述乙企業不論是自行申請注銷還是被吸收合并而注銷,均屬于經營期發生變化的情形,如果導致乙企業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2.甲企業吸收合并乙企業,按下面通知規定進行相關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四)企業合并,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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