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稅務處理
企業按照章程規定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宣布終止時,應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財產的范圍,包括宣布清算時企業的全部財產以及清算期間取得的資產。已經作為扣保物的財產相當于擔保債務的部分,可以不計入清算財產,但也不得從清算財產中減除擔保負債。
企業在宣布終止前6個月至終止之日的期間內,下列行為無效,清算機構有權追回其財產,作為清算財產入賬:
(1)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有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自己的債權。
清算財產的作價一般以賬面凈值為依據,也可以重估價值或者變現收入等為依據。如企業合同或者章程規定或投資各方協商決定,企業解散時應對現存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重估價,重估增值與重估減值抵銷后凈額,作為清算收益。對清算企業的財產物資出賣和處理時,一般按成交價格即變現收入作為財為的作價依據。企業財產變現收入高于賬面價值的凈額,計入清算收益。對清算所得的課稅與普通生產經營所得課稅不同,它是對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征收的。清算所得可按下列程序計算:
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十非存貨資產變現損益十清算財產盤盈
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企業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付的各項債務-收取債權損失十償還負債的收人(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歸還的債務)
企業清算所得=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企業稅后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業資本公積金-企業盈余公積金+企業法定財產估價增溢+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企業注冊資本金
企業的清算所得乘企業清算當年經營所得適用的稅率為清算所得稅額。企業在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清算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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