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程序及稅務處理
(一)關于清算程序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進行清算的企業應按照以下7個步驟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是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處置資產,包括收回應收賬款、變賣非貨幣資產等,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扣除損失。
五是清償債務,公司財產(不包括擔保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應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六是分配剩余財產,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清償債務后有余額的,按照出資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資者分配剩余財產,分配剩余財產應視同對外銷售,并確認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七是制作清算報告,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二)清算所得的計算從清算程序看,清算過程就是在企業出現解散事由后對清算資產進行處置、分配,最終了結企業的一切債權、債務的過程。計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計算全部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所得以及了結一切債權、債務所產生的所得或損失。此外,企業進行清算,即表明已終止持續經營,是企業存在的最后一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所得時,還要考慮清算前企業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在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彌補期限的虧損等問題。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計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資產處置所得-清算費用 確實無法償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債權損失 尚未確認的遞延收益-尚未扣除的稅前允許扣除的待攤支出 已在稅前扣除而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性質的支出-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其中,全部資產處置所得=資產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是指處置資產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計算清算所得時應注意以下3個問題。
一是企業終止持續經營,應把清算期間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稅年度;
二是計算清算所得時應視同資產隱含的所得或損失已實現;
三是計算清算所得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
(三)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于清算所得額乘以25%稅率。由于清算期間不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期間,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注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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