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注銷地方稅務局需遞交資料清單(3)
來源:京審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06-10 22:08
如總機構被收購由收購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總機構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2.外文證明需由代表機構出具中譯文,并注明“譯文與原文一致”字樣,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3.所有復印件均需A4紙打印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樣,并加蓋代表處公章。若相關文件和資料涉及多頁的,需要在每頁右下角編寫序號,在首頁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共計XX頁,原件保存在XXX”字樣,并加蓋騎縫章。
4、凡是進行納稅清算的代表機構,應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資料,稅務機關方可受理并按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清算手續。
(二)、自然人納稅清算提供資料清單
1、自然人納稅清算表
常駐代表機構和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同時注銷,而且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未單獨辦理過納稅登記的,不用單獨填寫《自然人納稅清算表》,將外籍個人(或首席代表)完稅情況在清算報告中說明即可。
2、總機構出具的工資及離任證明原件及翻譯件
(1)、需注明該人從何時開始任職,何時結束任職,在境內外有無兼職(如有兼職需注明在何處任何職,同時兼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或代表),每月境內外總收入是多少(如每月不一樣,需提供每月收入的明細情況),有無獎金(如有應注明每筆獎金的金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負擔方(如不注明默認為公司負擔)。
(2)、在境內企業如有兼任職務的,需注明總機構是否發放工資,境內企業發放工資的金額,是否由境內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總機構出具的工資及離任證明需由總經理或董事會成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4)、由總機構提供的證明需用總機構公文紙,文字需用總機構所 在國母語或英語,由代表處出具中譯文,并注明“譯文與原文一致”字樣,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5)、如總機構被收購由收購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如總機構被合并,由合并后的公司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3、稅收繳款書及相關完稅證明原件
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各數據應與系統進行核對,如發現系統中的入庫數據與納稅人填寫的數據有出入的,必須提供稅收繳款書復印件留存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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