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處注銷地方稅務局需遞交資料清單(4)
來源:京審稅務師事務所 作者:李老師 點擊:
次 時間:2010-06-10 22:08
(1)、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前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三個年度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2)、離任日期在當年6月30日后的需提供離任年度及離任前兩個年度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首席代表為中方的并由外企、四達等中介機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需由代扣代繳的中介機構出具工資明細表,并寫明首席代表的收入金額,繳納的“三險一金”的金額以及納稅的金額,并加蓋中介機構的公章(部門章及財務章無效),同時提供其本人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不能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或完稅證明復印件的,由出具證明的中介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在出具的證明上蓋章確認。
4、護照或回鄉證、臺胞證復印件
(1)、境外有兼職,按天納稅的外籍人員和臺灣居民,需提供本人護照或臺胞證完整復印件(包括空白頁),不能提供完整復印件的,視同任職期間均在境內工作。
(2)、境外有兼職,按天納稅的港澳居民,需提供回鄉證復印件,同時出具在任職期間內所有的進出大陸境內的記錄,由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3)、離任月份按天納稅的,提供護照離境日期頁復印件或機票復印件。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備注:
1、以上復印件均需A4紙打印并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原件保存在XXX”字樣,并加蓋代表處公章。
2、若相關文件和資料涉及多頁的,需要在每頁右下角編寫序號,在首頁注明“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共計XX頁,原件保存在XXX”字樣,并加蓋騎縫章。
3、凡是進行自然人納稅清算的代表機構,應按上述要求提供全部資料,稅務機關方可受理并按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清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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