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保險專項審計的基本方法與要點(3)
3、無法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按北京市社會平均工資繳納。
4、新參統人員,應按其第一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要很好完成上述工作,需要我們對被審計單位提供的工資表、工資賬及費用賬等進行認真審計,取得被審計單位全部工資支出數額。因為計算各項保險的繳費基數是以實發數額為準的,這里所指的“實發數”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等企業代扣代繳的金額以及房租、水電費等企業從職工工資中已扣除的項目金額,不包括獨生子女補貼、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生活和醫療補助費、出差伙食補助費等不屬于工資性支出的補貼項目。所以我們在審核被審計單位工資總額時,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主要審核被審計單位應付工資賬戶當期的借方發生額,即實發數額,同時加企業代扣代繳的金額和已扣除的項目金額,再加企業其他費用帳戶反映出的屬于工資性支出項目金額;另一是審核企業貸方金額(計入成本費用的數額),減不屬于工資性支出的補貼項目金額。
上述審查的重點是被審計單位以各種形式發放給職工的現金、實物及各項補貼,包括直接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各種工資性支出,例如營養費、獎金、出車費、銷售提成、服裝費等。這些支出按規定均應計入保險繳費基數,而有些單位自行制定繳費基數標準,未將上述工資性支出列入工資總額,導致少報繳費基數,從而達到被審計單位少繳納保險費的目的。
(三)關于人員的審核
1、假設審計2001年度的養老保險,則應匯總2000年度,2001年度,及2001年4月-2002年3月的人員年累計數及月平均數,如果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應匯總從繳費當月核算至2002年3月的累計數及月平均人數。根據應審計年度以此類推。例如:某企業2000年發放工資人員情況如下表:(見表一)
2、匯總審計年度上一年的人員減少情況表,以及審計年度的人員增減情況表。
例如:2000年減少甲、乙、丙、丁四人,工資發放如下表:(單位元)(見表二)
說明:2000年度被審計單位減少甲、乙、丙、丁四人。甲、乙、丙發放工資不足一年;丁雖然發放了一年但2001年年初已離開企業,因此審計2001年度繳納社會保險中不含丁。在確定2000年度減少人員應用加權平均法。
確定2000年減少人員平均為(1×4+1×6+1×7+1×12)人/12月=2.42人/月
確定2000年減少人員工資為3500+6400+9100+15100=34100元
3、從人員方面來講,企業的在崗職工,不在崗職工以及農民工,內退人員都要繳納各項保險。
關系在外單位人員需要提供繳費證明,外籍人員、實習生、離退休人員需要提供外籍人員護照復印件,實習協議,離退休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