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審計應注意的問題(5)
時間: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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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審計的內容決定的,如離任審計,為了評價離任人的經濟責任,必須出具詳式報告。有的是委托方專門要求的,在簽訂合同時應征求委托方的意見。
詳式報告的范圍段和引言段可以參考審計準則第1601號(對特殊目的審計)和審計準則第310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或審閱)審計報告范例。這些審計報告范例在審計報告引言段與以前的報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們也可以參考以前的報告格式撰寫范圍段和引言段,其他內容根據委托方的需要確定。其基本格式如下:
一、標題 關于***的**報告
二、收件人 一般為委托人
三、引言段范圍段
包括:審計范圍、雙方責任、審計依據、審計方法以及實施的審計程序等
四、基本情況
包括被審計單位及相關被審計對象
五、審計情況
包括具體審計內容、相關問題等。審計內容要展開。在表述審計內容時要合理科學的進行分類、歸納,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要跳出具體的審計內容,從整體的角度來進行分類、歸納。
六、審計結論
包括審計情況的總結及委托事項的結論。
七、說明事項
八、附件與附送情況
九、地址與簽章
專項審計要注意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
審計結論的表述方式有兩種:即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分別適用于合理保證業務和有限保證的業務。在合理保證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積極的方式作出結論,如表述為 “沒有抽逃注冊資本”,“沒有偷逃稅費”,“沒有違紀違規行為”等。在有限保證的業務中,注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的方式提出結論,如表述 “沒有發現某某現象”,“沒有證據表明存在某某事項”等。
對委托單位要求出具詳式報告的,如離任審計等,報告內容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發表的觀點要客觀公正,應以敘述事實為主,少加評論和個人觀點,切忌引伸或猜測。要注意修辭,少用形容色彩較濃的詞匯,審計報告草稿在沒有形成正式征求意見稿之前不要公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07】12號)中明確指出,審計報告限定用途無效。也就是說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不分用途,某單位一個時期的財務報表,如果本事務所已經審計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已經審計并出具報告,則不應由于用途的不同而重新出具審計報告。如果是需要不同格式的審計報告,或者因為再次審計又取得了新的審計證據,才可另行出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