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和專項審計的區別?(3)
時間: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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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從對審計人員的要求看,經過多年的積累和規范,項目審計有較固定的模式,對審計人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財政財務知識為基礎,對各項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的正確把握。而審計調查不僅要求審計人員有查賬的知識,更側重與調查內容相適應的管理知識、專業知識、政策水平,要了解國家的大政方針等等。寫作水平相對要求高,調查報告不僅要揭示存在的問題,更要有問題的成因分析,要有調查結論和改進建議。
由于存在上述的不同,導致兩種方式發揮作用的效果不同。項目審計對問題的處理或評價是具體的,針對某事或某項具體行為,對被審計對象具體行為的糾正有較強的作用。對上級管理者而言,它能較具體地了解某單位某事項的情況,而審計調查涉及的面廣,層次高,政策性強。對被調查的個體而言,不出具具體行為的處罰糾正決定,但對領導和決策層而言,可以更好地發揮參謀作用,提供宏觀決策和政策調整的依據。
此外,兩種方式必要時可以互相轉換,項目審計發現的突出的、苗頭性、普遍性的問題,可以通過審計調查擴大信息量,分析深層次原因,為決策提供依據;審計調查中發現被調查單位有重大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行為,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審計處理、處罰的,可以立項審計,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或移送有關部門。
由于專項審計調查目的性強,程序相對簡單,建議和結論層次高,所以專項審計調查對全面提高審計質量、擴大審計影響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