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總監制度評析
一、財務總監制度的特性
(一)財務總監制度產生于兩權分離,屬于財務監督的范疇
財務總監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二戰前后,西方國家的國有企業有了一定的發展,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國家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在人才市場上選擇總經理,由總經理代為管理,并授權總經理選擇合適的總會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經理層,負責管理生產經營。由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這些高級管理人員作為經理層,在目標、利益、行為等方面與所有者存在很大差異,當雙方利益不一致時,經理層往往通過選擇會計政策、會計方法、會計程序等等來維護自身的利益,從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西方國家通過建立財務總監制,監督總經理及經理層,以有效避免“內部人控制”保護所有者的利益,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經營監控的要求。
我國實行財務總監制,原因也比較類似,而且經營者與所有者的背離有過之而無不及。為數不少的國有企業存在會計信息失真、財務收支混亂、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窮廟富方丈不勝枚舉。究其根本,財務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這個問題不盡快解決,將極大的妨礙國有企業的改革。因此,國家在一些國有企業中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在財務收支及管理標準上對企業的投資、籌資、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經營收支在時間上、數量上實施監控。可見,財務總監制度是針對加強國有企業的財務監督而建立的。
財務總監制度實際上是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它吸收了總會計師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能,彌補了總會計師在職責權限上的局限性和內部審計制度滯后性的缺陷。此外,企業的監事會雖然也是監督機構,但其職能主要是事后監督,人員也并非專職,而財務總監測是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專業專職監督。
(二)財務總監制度維護了所有者的利益,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
現代企業制度下,兩權之間的關系應是互相制約、互相促進、互相保證的,因此,所有者有必要對經營者實施適度的監管。這種監管首先體現在對經營者的選擇,即選擇最適當的人擔任總經理;其次是對經營者的重大經營決策,財務決策的審定和制約。從我國的現實情況來看,在兩權關系上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行為失控并存,且近幾年來這種失控日趨嚴重。經營者的行為未受到應有的制約,由此導致國企的種種腐敗,因此,規范和約束經營者的行為,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成敗,關系到現代企業制度能否建立和發展。
財務總監制度的實施,就是為了改變所有者主體缺位和經營者權力失控,目的在于建立一種兩權互相制約的機制。強化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使經營者在重大決策和財務收支上最大限度的體現所有者的意志,這也是國際上處理兩權關系的通行做法,也是任何社會經濟制度下企業應遵循的基本規則。
實施財務總監制度,并不是干預經營者的經營權,盡管財務總監所實施的監督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但經營者與財務總監在組織收支的基本原則上是一致的,賦予財務總監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使命是完全合理可行的,也與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轉換企業經營機制、保障企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與政企分開和兩權分離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
雖然財務總監是受企業所有者的委派,以獨立的身份進入企業的,但其職責的履行是與企業內部經營活動以及決策行為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構成了現代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有機組織部分,在內部約束機制運行中發揮財務監督職能。這種監督具有及時、有效、經常、自覺的特點,顯然,這種作用于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監督是企業外部任何監督都無法實現的。
從現實上看,目前我國一些非國有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也在嘗試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其原因是在企業組織規模和經營規模日益擴大的情況下,由于財務監管的滯后而產生種種問題,給企業的發展壯大造成了極大的妨礙。許多企業家從自身的經歷中以及與同行的管理經驗的交流、國外管理經驗的了解上,逐步認識到完善財務監管制度的必要性,可以說,建立財務總監制度并非完全是來自于國家的指令,也是企業家對整個企業進行有序、有效的財務監管的內在要求。
二、財務總監制度的運作方式
財務總監的職責界定在監督,在監督國有資產的營運、重大財務決策和審查財務報告,對重大財務收支與經營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具體的分析主要有:對國有企業的整體財務活動進行專業專職的財務監督;審查和評價財務處理程序的完整性與正確性;業務處理程序的科學性與正確性;資產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管理信息資料的真實、客觀、完整性,檢查揭示各種弊端,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并研究有效對策。
財務總監對企業實施的監督重點側重于事前與事中,因為來自于企業外部的監督如政府監督、債權人監督和社會監督都不可能詳細、全面和及時,他們只能審查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財務報告,事前與事中則成了盲點。企業的內部審計由于審計人員的任命、考核、待遇等問題受制于企業領導,所以無法發揮制衡作用,財務總監制度能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這是因為:(1)財務總監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監督權,具有法定的權威性。(2)財務總監按照一定的程序進入董事會,行政職權相當于企業副總,參與企業的決策具有實質的權威性。(3)財務總監從財務專家中選拔,除具有專業會計知識外,還具有很強的財務管理能力和審計能力,具有專業的權威性。(4)財務總監的人事關系、工資待遇、考核晉升和住房等利益與企業無關,具有獨立的權威性。因此,財務總監對總經理及經理層有天然的制衡力,可確保會計監督落到實處。
實踐證明,對國有企業派出財務總監是加強對國有企業財會監管的好辦法,例如,1995年初,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在一些大中型企業試行財務總監制度,首批派出六名財務總監進行試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能夠較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奠定了良好地基礎;摸清了企業的家底,為企業正確決策創造了條件;通過資金運作的聯合簽名,正確把握了資金的流向;能及時發現領導的違紀違法問題,對企業主要領導起到有效的制衡。
三、財務總監與注冊會計師和企業總會計師的關系
財務總監、注冊會計師、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對象,都是企業的財會工作和結果,但各自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一)財務總監與注冊會計師的關系
財務總監和注冊會計師都是受投資者的指派和委托,都應對投資者負責,但兩者的獨立性不同,各自的財務審計報告的作用也不同。
財務總監是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工作的,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他相對企業經營者是獨立的,相對于董事會是不獨立的,因此,財務總監的財務審計報告只對董事會報告,對社會是不公開發布的。財務總監對企業經營者的重大財務決策實行事前監督,對其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正確性、真實性進行事中和事后的監督,并提出改進意見,供董事會決策時參考。當財務總監發現企業經營者的財務運作不符合董事會決議時,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并由董事會決定是否需要糾正,以保證企業經營活動按照董事會決議進行。
注冊會計師對經營者和董事會都是獨立的,其審計報告要向社會公布。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更具客觀性和公允性。注冊會計師主要是對企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完整性、一貫性提出審計意見,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場上發表意見。他受董事會的委托進行工作,但不受董事會的領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是事后審計。是對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可信程度發表意見,而對經營過程并不監管。同時,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也是對財務總監工作的一種檢驗。因此,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和財務總監的審計報告具有不同的作用,兩者不能替代。
(二)財務總監與企業總會計師的關系
從委派的主體上看,財務總監由董事會或國有資產管理局委托,對上述委派人負責。企業總會計師由總經理任命,對總經理負責。雖然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對企業財務有監管職能,但實踐中,總會計師往往受制于經營者,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而且總會計師來自企業的內部,與經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通常會更多的維護經營者的利益。而財務總監來自于企業外部,又置身于企業之中,他不受經營者的領導,可以站在投資者的立場上,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而對企業進行財務監管。從雙方的職責上看:總會計師執行總經理的指令:組織會計核算、內部控制、主管企業財務、會計、審計和結算中心的日常工作、為企業內部和外部提供真實有用的會計信息,保證企業財產的安全完整,并參與企業的財務、經營決策,當好廠長、經理的助手。財務總監不主持企業的財會工作,他的主要職責監督國有資產的營運是否能保值增值;企業帳目的完整性、真實性;重大財務、經營決策以及企業資金的流向是否符合董事會的決議等等,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
鑒于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各有不同的職責與作用,兩者不能互相取代,如果不設財務總監,仍采用總會計師單軌運行制,則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者缺位、經營者權力失控等問題就很難解決:如果用財務總監制完全代替總會計師制,那么,財務總監即是管理者,又是監督者,又回到了原來的老路,而不利于發揮經營者的特長,又削弱了投資人的監督,最終使所有者的利益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