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機構免稅范圍和界定條件是那些?
屬于以下免稅范圍的各類代表機構除應提供總機構的營業執照或登記證外還需提供以下各種證明文件:
1、代表機構僅為總機構的產品生產制造及銷售該自產產品的業務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關于總機構為生產制造業性質的證明檔、銷售合同以及產品介紹書等。
2、代表機構僅為總機構的自營商品貿易進行了解市場情況,提供商情資料,聯絡及其他準備性、輔助性活動,應提供總機構及銷售該商品的合同、收款及付 款的票據等有關資料并足以證明該商品所有權僅屬于總機構,并實際由其收貨、存儲后再銷售。以上情況的真實性需取得境外公證師、會計師的證明。
3、外國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接受中國境內企業委托、代理我國商品出口貿易業務的,應提供代理合同、貿易出口報送單等。
4、外國銀行機構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僅為其總機構的信貸業務向客戶提供的各種準備性、輔助性服務且不再另行收取服務費的活動,應提供貸款合同、代表機構工商登記等。
5、外國保險公司設立的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推銷業務活動的,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關于總機構性質的證明文件。
6、外國政府、非營利機構、各民間團體等,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應稅義務以外的活動,應由代表機構(或其總部、上級部門等)提出申請,并提供所在國主管稅務當局確認的代表機構性質的證明。
7、外國運輸公司收入已按中國現行稅法及對外簽署的有關協定或協定規定,由外輪代理公司代扣了有關稅款或免予征稅,且代表機構提供的上述服務不另行收費,而是全部體現在總機構的運輸收入中,可不再對代表機構征稅。此類代表機構的總機構應為運輸企業。代表機構應提供外輪代理公司代扣稅款的稅單或免予征稅證明。
8、外國承包商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代表處),僅為本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從事投標、聯絡、市場調研、準備性等活動,如公司的承包工程項目收入已按我國現有稅法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征稅處理的,可不再對代表機構進行征稅、代表機構應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申報表、稅單等資料。
9、外國投資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代表處),為本公司在中國尋找合資或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仲介、咨詢等工作,可界定為非應稅業務活動、代表機構須提供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合資或合作公司的章程及合同等資料。但是,外國投資公司在中國設立的代表機構,如果為其他公司在中國尋找合作項目所從事各項聯絡、仲介、咨詢等工作,或者其本公司合資式合作投資項目確定后,繼續為這些合資式合作項目提供各項服務、構成了為他公司提供服務、根據國稅發 [1996]165號文件規定,應界定為應稅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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