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收入額和所得額怎么確定?
常駐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取得的傭金、回扣、手續費和報酬,其應繳納的營業稅,按收入額計算,稅率為5%;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 30%,地方所得稅的稅率為3%,其應納稅所得額,可根據情況分別適用按實申報,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以及以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等三種方法進行計算:
1、按實申報
常駐代表機構如果能夠提供所簽訂合同、傭金率等全部資料、憑證,并且設有帳冊,進行財務收支和成本費用核算,其中,境外費用支出部分還能夠提供當地注冊會計師證明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按實申報收入額和所得額,計算應稅額。
2、核定收入額或所得額
常駐代表機構如僅能提供在中國境內從事居間介紹、代理等服務簽訂的全部合同資料,在合同中載明傭金金額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算納稅;在合同中沒有載 明傭金金額或者屬于同一常駐代表機構的多項業務合同,其中只有一部分合同載明傭金金額,而不能提供準確的證明文件和正確申報收入額的;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的 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同意,可以核定其收入額或所得額計算納稅。
對收入額的核定:以介紹商品成交額的3%(傭金率)核定為傭金收入(業務收入),對從事廣告代理業務的常駐代表機構,按合同協議成交額的15%為業務收入額。
對所得額的核定:以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收入額的10%(核定利潤率)為應納稅所得額。
常駐代表機構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如接受委托業務的委托協議書或其他相當的證明文件,證明其在一項代理業務中,有一部分業務是由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進行的,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按其收入額的50%核定為應在中國納稅的收入額,再按核定利潤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額
從1998年4月1日起,常駐代表機構購置固定資產(如房屋、汽車、計算機等)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可以 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代表機構費用支出換算收入計稅。若代表機構所發生的上述費用支出數額較大,代表機構一次性作為費用換算收入納稅有困難的,如代表機構能 夠設置、保存完整的帳冊、憑證,能夠準確核算并記錄上述費用的攤銷情況以備稅務機關核查的,對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可按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 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不留殘值,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對裝修費支出,可按5年平均攤入代表機構經費換算收入計算納稅。代表機 構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不計入代表機構用以換算收入計稅的經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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