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消外資代表處地址變更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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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03-07 15:1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2010年7月4日發布的《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號,以下簡稱《決定》),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公告表示,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將不再審批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審批項目。
上述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外資代表處)變更地址的,應在完成工商地址變更登記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外資代表處所在地的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地址變更備案書》。
根據該備案書,外資代表處變更地址的,需提供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備案辦理人姓名、備案書提交方式及日期、原址及新址等信息。代表處首席代表還需就備案書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辦公場所的獨立性等作出承諾并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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