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冊外資代表處
一、代表處經營范圍
外國企業代表處,又稱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處。一般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在中國境內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代表外國企業進行外國企業的業務范圍內的聯絡、產品推廣、市場調研、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
代表處經營范圍:有關本公司自產產品(軸承、汽車零部件、精機產品)提供聯絡服務。(不得開展經營活動收取費用)
二、代表處設立程序
根據《關于部分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實行直接登記的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業企業外,外國企業設立代表處實行直接工商登記,無需外經委審批。設立外國企業代表處,應委托具有企業登記代理資質的公司代理申辦程序。全套設立程序如下:
三、代表處辦理事項和主管部門
1. 工商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
2. 刻制公章:公安局
3. 企業代碼登記: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4. 統計登記:統計局
5. 外匯備案:外匯管理局
6. 稅務登記: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
四、外國企業代表處登記管轄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各類登記注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五、注冊代表處所需文件
1、填寫《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內含《代表機構基本情況》、《駐在場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備案表》等表格);
2、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頒發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30日)以內的《批準證書》原件;按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相應文件。
3、派出企業所在國(地區)登記機關頒發的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限公司需同時提交香港稅務機關頒發的有效期以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與該派出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上述文件需經該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進行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依法經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并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轉遞;臺灣地區企業的主體資格證明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4、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內含:常駐代表機構名稱、駐在場所、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范圍、駐在期限);
5、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或者組織協議;(該文件應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或代管該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地區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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