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北京外資辦事處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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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11-11-30 15:57
關于代表處注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代表處駐在期限屆滿且未延期、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債務、稅務和其它有關事宜清理完畢后,向原發登記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繳銷登記證。
注銷代表處的主要流程如下:
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繳清應繳稅款、滯納金等,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完稅證明。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時,一般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就代表處出具的審計報告或清算報告。
2、向主管海關申請注銷海關登記(如之前辦理過),繳清應繳關稅等稅費(如有),取得主管海關出具的完稅證明。
3、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外匯登記。
4、向開戶銀行注銷已開立的外幣、人民幣賬戶。
5、向主管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代表處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6、向主管技監機關申請注銷代表處組織機構代碼證。
7、向主管統計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代表處統計登記證。
8、向主管公安局申請注銷代表處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規定,對于代表處注銷后的未了事宜,設立該代表處的外國企業應繼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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