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被投資單位的分紅能否申請免稅
時間:201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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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問:我單位2012年收到被投資單位的分紅200萬元,是2009年度~2010年度的分紅,能否在2012年度申請免稅?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根據上述規定,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如果是2012年,不論分配的利潤所屬是2009年還是2010年,均在2012確認該筆投資收益,并作為2012年度的免稅申報事項。 如果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是2012年,而是以前年度,這部分所得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目前沒有補充申報享受優惠的規定。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根據上述規定,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如果是2012年,不論分配的利潤所屬是2009年還是2010年,均在2012確認該筆投資收益,并作為2012年度的免稅申報事項。 如果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是2012年,而是以前年度,這部分所得應按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目前沒有補充申報享受優惠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