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及股權轉讓效力糾紛案 (3)
時間: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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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2、關于2000年4月18日,2001年3月12日兩份蔡某某與李某某之間股權轉讓是否有效的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柯某某作為股東之一,蔡某某未經其同意,就轉讓股份給李某某,違反了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轉讓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2000年4月18日是蔡某某與李某某《合作經營奧通出租公司的協議》和2001年3月12日《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第七次董事會議紀要》是有效的,理由是:蔡某某將欽州奧通公司作為由其個人出資的有限公司,柯某某只是一個掛名股東或者名義股東,因此蔡某某出具了柯某某申請退股的申請給李某某,李某某基于對蔡某某的信任,雙方到欽州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并且蔡某某也出具了《保證書》,保證書約定在4月30日前辦好補充一切協議書,并由蔡某某對發生有關法律責任,由其負責,李某某是善意取得股權的,善意取得的股權使得蔡某某與李某某在2000年4月18日的協議基礎上,召開2001年3月12日第七次董事會會議,這次董事會會議雖然沒有柯某某參加,蔡某某將其在欽州奧通公司的52%的股權轉移給李某某,按《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即需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的轉讓股權,才可以有效的,如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轉讓股權,在司法實踐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本案雖然未經柯某某同意,但柯某某只是一個掛名股東,且一直由蔡某某進行操作,柯并沒有參與過其中一個過程,實質上,在李某某受讓前,蔡某某是公司的唯一股東。
蔡某某將其股份轉讓給李某某應為有效的,蔡某某有權利處理自己的股份,其轉讓是有效的,既然蔡某某與李某某之間股權轉移是有效合同,李某某就取得對欽州奧通公司的所有權,并且蔡某某與李某某在工商部門變更了股東名冊登記,李某某成為欽州奧通公司新的股東,上訴人柯某某請求確認蔡某某與李某某之間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應予以駁回。
3、關于柯某某是否應當擁有奧通公司40萬元利潤中48%的股權的利潤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柯某某作為經工商登記的合法股東,雖不參與經營,但不能否認其股東身份,蔡與李的股份轉讓無效,柯對公司享有股份,對股份的利潤有收益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柯某某不是欽州奧通公司的合法的股東,因此其請求其擁有奧通公司40萬元利潤中48%的股權的利潤是沒有理由的,因此對上訴人這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最后處理結果:
合議庭最后采取第二種意見。認為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是由史某某、蔡某某、許某、許某某、某某五人合同出資設立,并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合法的企業的法人組織,后由于史某某、許某、許某某、某某四人將他們的股份轉給蔡某某個人所有,盡管蔡某某與柯某某在形式上簽訂了股權轉讓聲明,以及股東會議紀要、退股等,但柯某某自始自終均沒有參與,也沒有出資,從蔡某某給柯某某的收款收據與其自已在法院的調查筆錄中都說出資不到位,并且前后說法不一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為2—50人的法定人數,史某某、許某、許某某、某某將其所有的股份轉讓給了蔡某某,蔡某某實際上成為一人公司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對一人公司沒有明確的規定,2-50人只是公司成立的要件,法律上并沒有禁止公司在只有一個股東后,公司就應當解散的規定。雖然柯某某在本案中屬于名義上的股東,但實際既沒有出資,又沒有證據證明其曾參與過其中任何一項內容,實質上就是蔡某某個人的行為,為避免成為一人公司而將柯某某作為股東之一,且在轉讓給李某某后,沒其他股東在欽州奧通汽車出租有限公司里,又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就此否認轉讓的效力。柯某某主張其是欽州奧通公司的股東的證據不足,二審維持原判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