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程序
時間: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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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股東轉讓出資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直接關系到大多數股東、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團體、個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 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股權的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股權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股權的意向。
二)轉讓股權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對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須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受讓股權的的人按法律的規定并以股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股權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四)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方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五)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股權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股權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股權發生變化,因此,通常需要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任新的董事或監事。但對于僅僅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和出資額的記載,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
七)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股權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八)必要時進行轉讓股權公告。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股權后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一) 欲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股權的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規定,因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股權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股權的意向。
二)轉讓股權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對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等,還須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三)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轉讓股權的股東與受讓股權的的人按法律的規定并以股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股權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股權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四)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根據《中外合資企業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方股東的上級政府部門審批,并報送國務院外經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五)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股權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六)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股權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股權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股權發生變化,因此,通常需要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任新的董事或監事。但對于僅僅修改公司章程中有關股東和出資額的記載,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表決。
七)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股權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八)必要時進行轉讓股權公告。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須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股權后進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層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會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