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信息報
各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財政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5]9號)(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做好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信息報備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應當在入境執行審計業務前至少提前7日向中國內地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報備(附表1),并抄送財政部。同時,應提供與委托企業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復印件以及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業務合作書面協議復印件。
二、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應當在業務報告日后60日內向中國內地企業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書面報告與中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合作的情況(附表2),并抄送財政部。
三、境內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高度重視信息報備工作,嚴格按照《規定》要求報送材料,其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對報備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要求對信息報備工作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對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報備的會計師事務所將定期在北京市財政局網站、北京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進行公示通報。
四、為保證信息報備工作嚴謹有序開展、報備資料安全送達,請各會計師事務所現場提交紙質資料,同時將《規定》中“附表1”、“附表2”電子版發送至專管員郵箱。財政部門將根據報備情況做好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入境執行審計業務檔案存檔登記工作。
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5]9號)
聯 系 人:張 英
聯系電話:010-68423835
報送地點:北京市阜成路15號,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
郵 箱:zhangying@bjcz.gov.cn
北京市財政局會計處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