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過程要注重發票的審查
稅前扣除必須符合真實性原則,發票是證明成本費用真實發生的重要憑據,因此發票成了稅前扣除的主要憑證,自然也是匯算清繳過程中重點審查的內容。筆者認為對發票的審查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
第一,要審查應取得發票的事項是否都取得了發票。《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應取得發票的對象是指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應取得發票的事項是指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一般情況下,只要是涉及貨物與勞務稅的業務都應當取得發票,也就是說,一筆業務如果對方要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就應當從對方取得發票(自己開具農副產品收購憑證的除外)。比如,企業支付給本企業員工的工資、薪金,對方不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也就不用取得發票,只以工資表和相應的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而企業發生勞務派遣人員工資、薪金時,對方要繳納營業稅,就應以勞務公司開具的發票、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的用工合同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二,要注重實質性審查。企業并非取得了發票就能稅前扣除,發票所記載的經濟業務必須是真實發生的才能扣除。因此,納稅人要對發票作實質性審查,審查發票是否與實際經濟業務相符,銷售方使用的是否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發票,開票方是否與收款方一致,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名稱、數量、金額及稅額等是否與實際相符等等,如果不相符,那就是虛開的發票或非法代開的發票。納稅人取得虛開、非法代開的發票既不能用于增值稅進項抵扣,也不能作為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特別提示,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是虛開發票的行為,比如說要求商家將煙酒開成辦公用品等,將受到重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是善意取得虛開的發票,按規定可不受處罰,但所取得的發票也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
第三,要審查發票的真偽和有效性。對增值稅專用發票要重點審查是否是虛開的發票,發票的真偽可提請稅務機關進行鑒定。對普通發票首先要審查是不是新版發票,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使用新版普通發票,各地廢止的舊版普通發票停止使用。從名稱上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換版后,分為通用機打發票、通用手工發票和通用定額發票三大類。發票名稱為“××省××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省××稅務局通用手工發票”、“××省××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從2011年1月1日起,已沒有“貨物銷售發票”、“修理修配發票”了,這些都是作廢的發票或假發票。從發票代碼上區別,根據普通發票代碼的編制規則,第六至第七位,代表的是年份標志,凡這兩位數是小于“10”的都是舊版發票,也就是作廢發票。當前只有這兩位數是“10”、“11”或“12”的才是新版發票,才可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在稅前扣除(注意:各省對部分企業的舊版冠名發票可能有延長使用期限的規定,請按文件規定執行)。從發票的票面限額來看,現在手工發票只有千元版和百元版兩種,萬元版及以上的發票都要由機具開具。其次要審查發票是不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的發票,比如說從票販子手中購買的發票就是假發票或者非法取得的發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可通過發票本身含有的物理防偽措施鑒別,也可上網查詢、電話查詢或者向稅務部門申請鑒定發票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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