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過程要注重發票的審查(2)
第四,要進行票面審查。一要審查發票的抬頭是否空白,是否為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是否填寫了企業名稱全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二要審查發票的日期是否屬于以前年度,是否有報銷時間限制;三要審查發票的業務內容是否與本單位相關;四要審查票據是否有白條或者收據;五要審查發票上加蓋的是不是“發票專用章”,從2011年2月1日起,如果發票上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行政公章都是無效票,而且舊的發票專用章只能用到2011年底,從2012年1月1日起,全部啟用新的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只有加蓋新發票專用章的才是有效票。
第五,要審查其他憑據是否充分。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是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發票只是憑證之一,為證明經濟業務往來的真實性,往往還應當具有合同、協議、章程等,因此納稅人在平時就要注意收集整理相關資料,以存備查,防范風險。比如,企業大額采購支出,就要提供相關的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與發票相比較、分析,確保支出的真實性;會議費的支出,除了發票,還要有會務安排計劃,與會務主辦方簽訂的合同,會務費明細、付款憑證等;差旅費支出,交通費和住宿費以發票為稅前扣除憑證,差旅補助支出要提供出差人員姓名、出差地點、時間和任務等內容的證明材料;取得境外發票的,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最后提醒納稅人,發票的取得時限有新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以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是在匯算清繳時,應當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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