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注意哪些稅前扣除憑證 (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27 10:36
5.繳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征繳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6.繳納可在稅前扣除的各類稅金(費),稅務機關開具的表格式完稅證明。
7.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8.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國土部門開具的財政票據。
9.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保機構開具的財政票據(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或票據)。
10.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蓋章的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和銀行轉賬單據。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用于法定公益事業的捐贈,財政部門監制的捐贈票據,如《公益性單位接受捐贈統一收據》等。
12.由稅務部門或其他部門代收的且允許扣除的費、金,代收部門開具的代收憑據、繳款書(如工會經費代收憑據)等。
13.根據法院判決、調解、仲裁等發生的支出,以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和付款單據。
14.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發布)的規定執行。
15.支付給境內單位和個人的非應稅項目又非政府部門收取的費金,如非價外費用的違約金、賠償費,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補償金、拆遷補償費等,憑蓋有收款單位印章的收據或收款個人簽具的收據、收條或簽收花名冊等單據以及已簽訂的合同,并附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證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為輔證。
16.支付給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的款項,應當提供合同、外匯支付單據、境外該國規定的合法憑據或單位、個人簽收單據等。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
稅前扣除及有效扣除憑證管理的特殊規定
納稅人所取得的發票、收據等憑證,票據自身和內容及開具均須真實且符合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偽造、變造、虛假的票據等不得作為有效扣除憑證。
特殊支付項目還應將相關資料作為附件或備查資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規定比例,也取得有效憑證,但仍不能扣除。
1.工資扣除,須有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2.會議費支出,須有召開會議的文件、通知、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的簽到單等能夠證明會議真實性的資料以及會議費用明細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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