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二級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參加當年度匯算清繳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1
問: 2013年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需要參加2013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答:根據《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九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另外,《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上述在2013年新成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且不參加201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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