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匯算清繳時如何抵免境外所得已繳納的所得稅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5-02-11 10:02
問:中國公司向印度某公司提供咨詢服務,就取得來源于印度的所得已經在當地扣繳企業所得稅。請問:中國公司能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抵免這部分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的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國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因此,貴公司已經就取得來源于印度的所得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