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填報,并依據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企業的《利潤表》以及納稅申報表相關附表的數據填報。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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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款所屬期間”: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統一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
3、“納稅人名稱”:填報稅務登記證所載納稅人的全稱。
(二)表體項目
本表是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一次性和暫時性差異)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本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1、“利潤總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其數據直接取自《利潤表》;實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等會計制度的企業,其《利潤表》中項目與本表不一致的部分,應當按照本表要求對《利潤表》中的項目進行調整后填報。
該部分的收入、成本費用明細項目,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通過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反映;適用《企業會計準則》、《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填報附表一(2)《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的相應欄次;適用《事業單位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填報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收入項目明細表》和附表一(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項目明細表》。
2、“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中的項目,除根據主表邏輯關系計算出的指標外,其余數據來自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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