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的填報說明(4)
18、第18行“其中:減計收入”:填報納稅人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銷售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按10%的規定比例減計的收入。
19、第19行“其中:減、免稅項目所得”: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應單獨核算的減征、免征項目的所得額。
20、第20行“其中: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當年實際發生的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和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一定比例的加計扣除金額。
21、第21行“其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2、第22行“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依據《境外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即當“利潤總額”,加“納稅調整增加額”減“納稅調整減少額”為負數時,該行填報企業境外應稅所得用于彌補境內虧損的部分,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如為正數時,如以前年度無虧損虧損額,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虧損額,取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的全部境外應稅所得。
23、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填報納稅人當期經過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當本行為負數時,即為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如為正數時,應繼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4、第2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過本表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25、第25行“應納稅所得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為負數,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順序計算結果為負數,本行金額填零。
26、第26行“稅率”:填報稅法規定的稅率25%. 27.第27行“應納所得稅額”:金額等于本表第25×26行。
28、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實際執行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額,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金額等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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