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的填報說明 (3)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報納稅人經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減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稅額。
4.第37行“過渡期稅收優惠”:填報納稅人符合國務院規定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給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減免稅額。
(六)第39行“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七)抵免所得稅額合計
1.第41-43行,填報納稅人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允許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投資額10%的部分。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報國務院根據稅法授權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稅額部分。
(八)減免稅附列資料
1.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2.第46行“資產總額”: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四、表內及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計。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間關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