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企業所得數納稅申報表填寫要點 (2)
來源:未知 作者:京審 點擊:
次 時間:2014-01-27 10:39
以下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新表樣,實例說明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及分支機構的納稅申報。
案例:A企業為一家大型綜合性服務企業,其分別于2010年前在鄭州、合肥、貴陽設立了三家分支機構。其中,貴陽分支機構屬于負責聯絡的內部輔助部門,不進行生產經營。該企業2013年匯總后營業收入1500萬元、營業成本1020萬元、營業稅金及附加10萬元、銷售費用80萬元、管理費用210萬元、投資收益-100萬元、營業外收入120萬元、利潤總額210萬元,納稅調增額470萬元、納稅調減額30萬元,納稅所得額64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160萬元。該企業2013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實際已預繳所得稅60萬元(包括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款),A企業匯算清繳應補稅款100萬元。依據政策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稅款為50萬元(100×50%),A企業的三家分支機構2012年度3項指標如下:
鄭州分公司:收入260萬元、工資130萬元、資產300萬元;
合肥分公司:收入120萬元、工資90萬元、資產400萬元;
貴陽分公司:收入0萬元、工資80萬元、資產600萬元。
A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填報:
1.A企業總機構按照匯總數據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見表二)
2.A企業總機構依據各分支機構上年度的三因素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1)由于貴陽分支機構屬于內部輔助部門,屬于不進行生產經營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參與分攤稅款,不填報分配表及申報表。
(2)計算鄭州、合肥兩家分公司的分配比例。
鄭州分公司分配比例=260÷(260+120)×0.35+130÷(130+90)×0.35+300÷(300+400)×0.3=57.49%
合肥分公司分配比例=120÷(260+120)×0.35+90÷(130+90)×0.35+400÷(300+400)×0.3=42.51%
(3)填報《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見表一)
2.各分支機構分別填報分支機構年度納稅申報表并就地納稅。
(1)鄭州分公司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
在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第30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寫“50”,31行“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填寫57.49%,“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填寫28.745.
(2)合肥分公司填報的年度納稅申報表。
在2013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A類)第30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寫“50”,32行“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填寫42.51%,“分支機構分配稅額”填寫2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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