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2)《金融企業成本費用明細表》填報說明(2)
9.第23行“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填報納稅人從事再保險業務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保險責任準備金,包括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10.第24行“保單紅利支出”:填報納稅人按原保險合同約定支付給投保人的紅利。
11.第25行“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費用。
12.第26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
13.第28行“攤回分保費用”:填報納稅人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
14.第31行“證券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從事證券業務發生的證券手續費支出和證券其他業務支出。
15.第32行“證券手續費支出”:填報納稅人代理承銷、兌付和買賣證券等業務發生的各項手續費、風險結算金、承銷業務直接相關的各項費用及傭金支出。
16.第38行“其他金融業務支出”:填報納稅人核算的除上述金融業務外與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對應的其他業務支出的金額,包括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支出。
17.第41行“視同銷售應確認成本”: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成本。
18.第45行“營業外支出”:填報納稅人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等。
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無論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均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可到《申報及備案要求――資產損失》專欄中查詢資產損失相關政策規定。
四、表內、表間關系
(一)表內關系
1.第1行=本表第2+17+31+38行。
2.第2行=本表第3+11+15+16行。
3.第3行=本表第4至10行合計。
4.第11行=本表第12+13+14行。
5.第17行=本表第18+30行。
6.第18行=本表第19+20―21+22―23+24+25+26+27―28+29行。
7.第31行=本表第32+36+3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