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支出明細表》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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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非營利性組織等居民納稅人填報。
二、填報依據和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以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填報“支出總額”、“不準扣除的支出總額”等。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支出總額”:納稅人發生的所有支出總額(含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支出),按照會計核算口徑填報。
2.第2行“撥出經費”:填報納稅人撥出經費支出。
3.第3行“上繳上級支出”:填報納稅人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按照規定的定額或者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4.第4行“撥出專款”:填報納稅人按照規定或批準的項目撥出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
5.第5行“專款支出”,填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指定項目或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的實際支出。
6.第6行“事業支出”:填報納稅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7.第7行“經營支出”:填報納稅人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8.第8行“對附屬單位補助”:填報納稅人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9.第9行“結轉自籌基建”:填報納稅人達到基建額度的支出。
10.第10行“其他支出”:填報上述第2行至9行項目之外的其他支出的金額,包括非常損失、捐贈支出、賠償金、違約金等。按照會計核算“營業外收入”口徑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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