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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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填報。
對本年無彌補虧損的納稅人不填寫本表。
二、填報依據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本納稅年度及本納稅年度前5年度發生的稅前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2.第2列“盈利額或虧損額”:填報主表的第23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金額(虧損額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企業合并、分立允許稅前扣除的虧損額,以及按稅收規定匯總納稅后分支機構在2008年以前按獨立納稅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表示)。
4.第4列“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金額等于第2+3列合計。
5.第9列“以前年度虧損彌補額”:金額等于第5+6+7+8列合計。(第4列為正數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填報主表第24行金額,用于依次彌補前5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實際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計數(6行10列的合計數≤6行4列的合計數)。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四、表間關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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