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規模納稅人3月銷售貨物在二季度被退回,如何申報繳納增值稅?
時間: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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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廣東一家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2月份未取得銷售收入,3月份預計含稅銷售收入為50.5萬元,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可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如果3月份銷售的貨物在二季度發生退回,我公司在二季度如何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三條規定,你公司應當在辦理一季度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50萬元[50.5/(1+1%)=50],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應征增值 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1萬元[(50×2%=1)],填寫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同時,你公司應當將本期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入《增值稅減免稅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填報時應準確選擇減稅項目代碼“0001011608【SXA031901121】 【對湖北省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準確填寫減稅項目本期發生額等相關欄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