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掛牌是否需要環評?
問:上海市工商局現在股改會檢查環評,必須要有。新政策,去市工商當面問過了。然后我們有家上海的生產制造型企業要掛新三板,沒有環評。想問一下補環評可行嗎,需要多久,會不會被相關部門要求環評前停產停業?股改審計報告還未出,但是此項目申請三板補貼有deadline,必須6月底前掛牌。怎么辦?
答:(1)可以補,也必須得補。一般從出環境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書)到最后拿到驗收報告至少要3個月,當中有公示、評審階段、現場驗收等等。
(2)補環評不要求停產停業,除非你有重大污染或者涉及到特殊行業違反監管要求。
(3)6月底掛牌來不及,但你們在6月里面辦下環評做完股改還是有希望的,如果做材料和券商內核都能在6月底前完成,6月底申報到NEEQ再去和政府部門的通通情,應該可以。
反饋問題:公司主要從事橡膠助劑、塑料助劑、瀝青助劑、潤滑油助劑等芳烴系列產品和輕質燃料油的研發、生產、銷售業務;報告期內公司因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而受到環保監管部門處罰。(1)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對前述處罰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進一步分析并發表明確意見。(2)請公司補充披露開展業務遵守國家或行業有關日常環保監管規范的情況,是否辦理完畢環評手續,公司日常業務中各類污染排放標準、處理措施和流程。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對前述事項核查,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律師發表意見:
(1)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對前述處罰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進一步分析并發表明確意見。
2012年9月14日,博匯有限因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情況下,新建12個臥式儲罐、1臺2噸蒸汽鍋爐且投入生產使用,被寧波市環境保護局以甬環罰字2012第6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停止使用12個臥式儲罐、1臺2噸蒸汽鍋爐的使用和罰款10萬元。
經核查,該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該12臥式儲罐、1臺2噸蒸汽鍋爐的停止使用,不影響公司的持續經營。
根據《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并有主觀意圖的;(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經本所律師核查: 1、公司該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未造成環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情形。2、公司積極配合環保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3、公司履行了環保處罰決定,未被申請強制執行。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4、公司未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情形。5、公司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沒有造成環境污染事故,公司也未被責令停產、停業,也未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不存在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第(六)、(七)、(八)、(九)、(十)項規定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承諾,如因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導致公司后續受到處罰或損失以及其他費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將承擔一切14因此所產生的全部責任,確保公司不會因此遭受任何損失。
根據上述核查,公司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不存在《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情形,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未辦理環評事項即投入生產的行為不是重大違法違規的行為,不會對公司本次掛牌構成實質性障礙,公司符合合法規范經營的掛牌條件。
(2)請公司補充披露開展業務遵守國家或行業有關日常環保監管規范的情況,是否辦理完畢環評手續,公司日常業務中各類污染排放標準、處理措施和流程。請主辦券商和律師對前述事項核查,對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發表明確意見。
公司主要從事芳烴類產品和輕質燃料油的生產。在生產過程中執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如下:廠界非甲烷總烴適用《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各測點廠界噪聲適用《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3 類區標準;生活污水排放適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1999)。
寧波市環境保護局以甬環驗[2012]97號批準了公司年產3.5萬噸芳烴油、1.5萬噸石油樹脂生產項目,公司的業務開展已辦理完畢環評手續。
公司在開展業務中不斷完善各項環保制度和環保舉措,并進行明確的職責分工,定期對執行環保情況進行監督,具體的環保措施如下:
①針對公司受到的環保部門處罰,公司在改造、新建生產相關裝置或設備時,由安全環保部會同生產部充分溝通和論證,并由安全環保部及時與環保主管部門溝通,嚴格履行相關規定的程序,避免出現違反環保要求的事件再次發生;
②公司主要排污包括污水、廢氣和固廢三塊,固廢收集后專門委托寧波大地化工環保有限公司處理。生產區和罐區產生的污水經過一級和二級隔油池,將污水主要指標PH值控制在6-9、COD控制在120以下、SS控制在150以下等二級排放水的排放標準,并將達到二級標準的污水輸送到寧波北區污水處理有限公司再處理。公司廢氣經管網收集后通過真空機組和風機輸送,經焚燒爐充分燃燒后達到煙塵小于200mg/m3、格林曼黑度達到1級、SO2控制在850 mg/m3以下的二級排放標準,并高空排放。公司通過對三廢預處理后再委托處理方式,及尾氣充分燃燒15處理,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③公司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公司執行環保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公司近二年來,雖然有環保方面受到過行政處罰,但該行政處罰公司不構成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故公司近二年來在環保方面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符合合法規范經營的掛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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