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權激勵問題分析
提問: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可以以高管名義設立一個有限合伙持股嗎?可以避稅嗎?到現在為止有成功案例嗎?
回答:
第一個問題:
以有限合伙開展股權激勵的模式中,通常會要求大股東進入有限合伙擔任GP,由其他擬激勵的高管進入有限合伙擔任LP,這樣的設計既能夠保證大股東的對于掛牌主體的控股權,同時能夠保證大股東對于有限合伙的絕對控制。
(直接以高管名義設立,大股東不進入的做法少見)
第二個問題:
通過有限合伙進行股權激勵,有限合伙無稅負,僅合伙人就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相對于通過設立有限公司(雙重征稅)進行股權激勵確實能夠避稅;
其次,各地對于有限合伙的稅收政策略有差異,需要咨詢當地的稅務主管部門。如去年深圳取消了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按照投資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改為現在的五級稅率制。
第三個問題:
掛牌企業中成功的案例很多,可以參考新為股份(公司代碼:832142),通過新為合伙進行股權激勵。
以上,供參考!
相關知識: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特點
1、長期激勵
從員工薪酬結構看,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員工職位越高,其對公司業績影響就越大。股東為了使公司能持續發展,一般都采用長期激勵的形式,將這些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構筑利益共同體,減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發揮這些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達到公司目標。
2、人才價值的回報機制
人才的價值回報不是工資、獎金就能滿足的,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對這些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將他們的價值回報與公司持續增值緊密聯系起來,通過公司增值來回報這些人才為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
3、公司控制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使員工參與關系到企業發展經營管理決策,使其擁有部分公司控制權后,不僅關注公司短期業績,更加關注公司長遠發展,并真正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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