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采用核定征收對新三板掛牌有影響嗎
網友提問:企業稅收采用核定征收對掛牌的影響?
稅收上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愿意通過規范財務核算改為查賬征收。那么對于掛牌工作來說,是報告期內都應改回查賬征收還是掛牌前改好即可?我個人理解是應該報告期內都采用查賬征收吧,否則審計要怎么開展工作呢?
回答: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報告期最后一期必須采用查賬征收
(2)報告期末公司已向稅務部門足額繳納稅款
(3)稅務部門出具報告期內無違法違規證明
此外,還需要各中介機構發表如下意見:
(1)公司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出具承諾,承擔可能的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2)會計師對報告期內財務核算是否健全、內控制度是否科學合理發表意見
(3)律師對合法合規發表意見
(4)主辦券商對所有前面問題發表意見
最近有一個已經掛牌的公司,可以去參考一下(831757)振華股份
國家稅務總局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規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工作,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適用于居民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的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
可見企業按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不是企業的自愿選擇,而是企業具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因此,公司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就有權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通知》規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 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嚴禁按照行業或者企業規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稅務機關應積極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 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要及時調整征收方式,實行查賬征收。同時要求對實行核定征收企 業所得稅方式的納稅人,要加大檢查力度,將匯算清繳的審核檢查和日常征管檢查結合起來,合理確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納稅人有意通過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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