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規范管理,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發起人出資發起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并負有限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者;
(三)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144(6-2)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并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選程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第八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九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務所章程(草案);
(二)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四)出資人協議書;
(五)出資證明;
(六)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