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2)
時間: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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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十條 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業務范圍; 144(6-3)
(三)注冊資本;
(四)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十一)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資人的權利;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發起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后,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于2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復文件;
(四)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復文件之日起10日內通知發起人。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復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依照規定 144(6-4)
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并接受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