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會計賬務處理常見問題解析 (3)
時間:201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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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四)有基本建設借款單位交付竣工項目的賬務處理
誤: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交付使用資產
正:年末:借:應收投資借款
貸:待核銷基建支出
借:交付使用資產
貸:建筑安裝投資等相關科目
年初: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交付使用資產
償還:借:基建投資借款
貸:應收投資借款
說明:有基本建設借款的單位交付竣工項目時應通過“應收投資借款”科目進行核算,每年年末根據本年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情況確認本年“應收投資借款”的余額;而不能在收到基建投資借款還款時直接轉銷“交付使用資產”的相應份額。如上例所示,正確的賬務處理將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及時轉出,同時也如實地保留了尚未收回的基建借款數額;如果采用錯誤的賬務處理則產生資產實際已經交付,但在建設單位賬戶上還有該項資產部分或全部的金額,尚未歸還的投資借款也無法直觀地看出,有悖于實際重于形式、及時性、明晰性等會計原則。
(五)非經營性項目報廢的賬務處理
誤:借:待沖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正:借:待核銷基建支出
貸:待攤投資——相關科目
說明:“待沖基建支出”核算實行基建投資借款單位待沖銷已轉至生產單位的各項交付使用資產,年末為貸方余額。“待核銷基建支出”核算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年末應為借方余額。
(六)取得基建借款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
誤:借:銀行存款
貸:基建撥款——其他撥款
正:借:銀行存款
貸:待攤投資——借款利息
說明:基建借款利息收入不符合“基建撥款”科目核算的范圍,其既不屬于中央、地方財政的預算撥款,也不屬于企業自籌或接受捐贈的資金,故此,在“基建撥款”中核算借款利息的收入是不合適的。此外,由于借款利息收入并不會導致建設單位向銀行的基建借款增加,也不涉及有基建借款項目的交付使用,所以有的建設單位將借款利息收入計入“基本建設借款”、“待沖基建支出”等科目的賬務處理都是錯誤的。依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應根據借款利息收入的所得額沖減“待攤投資——借款利息”的科目,確認為待攤投資中借款利息發生費用的減少,只有在非經營性項目中,存款利息沖減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后的盈余資金,以及在沒有項目貸款下的存款利息才可以作為基建撥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