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十二種情形(2)
時間: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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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業務問題問答>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47號,以下簡稱青地稅函[2009]47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房地產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派生方、新設方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分立前原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和發生的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按規定計入扣除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被分立公司將房地產轉移到新設公司作為被分立公司投資人對新設公司的非貨幣性注資,若新設公司的投資主體不變的(投資人以及投資比例與被分立公司均相同),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分立可以理解為是房地產企業以不動產的產權投資設立新的項目公司,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房地產開發企業分立時涉及的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當然,如果沒有增值額,也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轉讓到合并兼并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稅字[1995]048號第三條規定,在企業兼并中,對被兼并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并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青地稅函[2009]47號明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房地產,不征收原合并各方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合并后的企業在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合并前原企業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和發生的開發成本、開發費用,按規定計入扣除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
廈門市同安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土地權屬轉移過戶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回復稱,依據財稅字[1995]048號文件規定,對你公司(廈門通士達有限公司,下同)吸收合并重組行為,其廈門通士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權屬(房屋未辦理權屬證件)轉移過戶給你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評估增值沒有發生權屬轉讓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限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房地產評估增值,但沒有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讓,不屬于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范圍。不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房產產權、土地使用權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代建行為不征土地增值稅
對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雖然取得了收入,但沒發生房地產權屬的轉移,其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性質,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幾個具體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冀地稅函[1995]53號,以下簡稱冀地稅函[1995]53號)第二條對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房行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進行了明確規定。冀地稅函[1995]53號第二條指出,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建房行為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待項目全部竣工以后收取一定的代建收入。這種收入屬于一種勞務收入,所建房地產的權屬關系沒有發生轉移,因此,不構成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