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征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十二種情形(3)
時間: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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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典當不征土地增值稅
對房地產的抵押(權屬未變),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生權屬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如冀地稅函[1995]53號第四條規定,由于房地產在低押和典當期間產權沒有發生轉移,出典人雖然取得了一定收入、但這種收入是需要償還的,因而,對于抵押、出典的房地產在抵押、出典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期滿后,視房地產的權屬關系是否變更決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產權沒有變更的不予征稅。對于將抵押或典當的房地產進行拍賣抵債的,則列入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企業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可享土地增值稅減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2號)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未超過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明確,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百分之二十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征用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明確,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等自行轉讓原房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符合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