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的申請流程與程序(2)
2、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3、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二)如果合同標的為技術秘密的,該項技術秘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不為公眾所知悉;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3、具有實用性;
4、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三)不認定登記為技術轉讓合同的情形
1、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1)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2)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
(3)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2、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并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3、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而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4、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2)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獨占回授的:
(3)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
5、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以上合同標的符合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6、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于技術成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