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公司清算審計(3)
時間:201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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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京審
4.范圍段。審計報告的范圍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1)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以合理確信清算會計報表是否存在重大錯報;
(2)審計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礎上檢查支持清算會計報表金額和披露的證據,評價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在編制的清算會計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和作出的重大會計估計,以及評價清算會計報表的整體反映;
(3)實施的審計工作為注冊會計師發表意見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5.意見段。審計報告的意見段應當說明清算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會計制度和公司法、破產法、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反映了被審計單位清算期的財務狀況,損益情況,和財產分配情況。
6.注冊會計師簽名及蓋章。審計報告應由兩名注冊會計師簽名蓋章。
7.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8.報告日期。審計報告日期是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被審計單位清算委員會(或清算領導小組)簽發會計報表的日期。
9.審計報告專業術語。“我們認為”專業術語作為意見段開頭,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使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專業術語,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使用“除了……的影響外”等專業術語,并在意見段前的說明段中說明其保留意見的理由,并對其影響清算會計報表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