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填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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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等規定,填報本年度發生的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情況。
本表包括三部分:一是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二是企業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間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三是上述兩種情況的合計。
需要注意:一是本表填報兩項創投優惠政策每年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和有限合伙人每年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二是本表用于計算本年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無論企業本年是否盈利,只要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或者從有限合伙人分得應納稅所得額,既使本年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也需填報本表。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一)“一、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由創業投資企業(非合伙制)納稅人填報其以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下同)以上限額抵免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對于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間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填寫本表第9行至14行。具體行次如下: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填報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
注意:無論企業本年是否盈利,有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即填報本表,以后年度盈利時填寫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1×2行金額。
3.第4行“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填報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本行填報第3+4行的金額。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本行填報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的金額,若金額小于0,則填報0。
企業同時通過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間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本行填報表A100000第19行-20行-22行-本表第13行“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若金額小于0,則填報0。
6.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若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6行。
7.第8行“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第5行>第6行,則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則本行=0。
(二)“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企業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作為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合伙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享受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在本部分填報。
1.第9行“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企業作為法人合伙人,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無論本年是否盈利、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只要本年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中分配歸屬于該法人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需填寫本行。
鑒于企業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投企業抵扣一定比例投資額,與直接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政策不同,只能從本行數據中抵扣,為滿足申報表核算需要,本行數據不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