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和《北京市委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按照科技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有關要求,支持北京地區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率和效益,設立“北京市技術創新、創業資金”(以下簡稱“資金”)。
第二條 “資金”的設立,旨在推動北京地區處于種子期和成長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吸引各類科技人才在京創業;通過重點支持與市場緊密結合的技術和產品,促進北京地區科技成果產業化;發揮政府資金對全社會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逐步建立適應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投融資機制和環境;完善首都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為首都經濟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
第三條 為了實現資金的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資金的使用期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劃期(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資金的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同時鼓勵各區縣設立技術創新、創業資金,支持各區縣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
第三章 支持對象與條件
第六條 支持對象為在京注冊的處于種子期和成長期的各類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和各類型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七條 支持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申請企業的申請項目須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科技發展政策,屬于北京市優先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領域,技術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具有開創性或能解決重大技術難題,項目水平處于國內領先以上;產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成長性和高回報性,具有較強的市場潛力和市場競爭力,能夠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無任何知識產權糾紛。優先支持孵化器中的在孵項目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的項目。
2.申請企業必須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具有經市科委認定的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資信條件較好,沒有不良信譽記錄。優先支持信息技術、生物新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技術及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五大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型小企業。
3.申請項目的負責人和主要科技人員應有合法身份的相關證明及學歷、專業工作簡歷,且須具備創新項目的實施能力;申請企業的領導層成員應具有較強的市場開拓意識和經營管理水平。
第八條 支持孵化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資金的各類型孵化器應具有經市科委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孵化基地資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70%以上管理人員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擁有3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場地且有一定面積的共享空間和公共服務設施;擁有不少于100萬元的孵化資金并具有為在孵企業進行融資擔保的能力;在孵企業超過10家,年度畢業企業數占在孵企業數的25%以上。
第四章 資金使用原則
第九條 資金的運作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突出重點、科學規范、競爭擇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條 資金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資金的運作應積極引入評估評價、招投標等市場化運作機制,保證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條 根據企業創新、創業活動的不同特點,資金的支持方式可分為無償撥款、融資擔保、貸款貼息和匹配資金四種方式,探索項目投資方式,并通過各種方式的階段性銜接,形成對處于種子期企業的完整、高效的資金支持鏈。
1.無償撥款: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用于產品小試、中試的經費補助,為北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培育持續的創新源。支持首都創業孵化體系建設,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新、創業活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無償撥款額度一般項目不超過50萬元,重大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管理細則另定)
2.融資擔保: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旨在利用政府資金緩解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因資信問題遇到的貸款難矛盾;擔保資金用于企業一年期內的資金擔保需求,最高擔保額不超過1000萬元(管理細則另定)。
3.貸款貼息:對于處于成長期或擴張期的企業或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鼓勵其通過銀行信貸資金的支持進行技術創新活動,以擴大生產規模,促進產業化進程;貸款貼息按申請項目貸款額年利息的50%?100%給與補貼,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80萬元(管理細則另定)。